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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上调:新一轮煤电价格博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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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上调:新一轮煤电价格博弈开始?

时间: 2025-11-05 17:05:49
作者: 新闻中心

  

电价上调:新一轮煤电价格博弈开始?

  价格调整政策割裂了国内煤炭价格与国际煤炭价格之间的联系,煤炭企业没办法享受到国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带来的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的利益。

  7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决定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同时,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自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聂锐教授认为,此次价格调整酝酿已久。政策颁布后,国家发改委就要求有关石油、电力、煤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加强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但由于我国煤炭交易和煤炭价格的复杂性,即使在实施价格干预的6月19日,不一样的地区、不同煤炭企业,对不同电力客户的销售价格也都有不同。这样的价格未必是煤炭或电力行业的满意价格,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都以此价格作为交易价格的上限,也许会出现煤炭企业或电力企业因对价格不满或有更高的预期,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

  聂锐指出,前两次煤电价格调整都是以煤电“价格联动”名义提出的。本次调整政策中不仅没再次出现“价格联动”一词,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实行了“反向联动”。本次电力价格调整是为了应对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导致的电力成本大幅度上升。但在国际和国内煤炭价格具有持续上升势头的背景下,这样的规定相当于确定了煤炭价格,也就是说电力价格不变,煤炭价格也不得上涨。

  如果说以往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导致电力价格上调,是一种正向价格联动,本次则是在电力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煤炭价格也不得上涨,是由电力价格决定和影响煤炭价格,是一种反向联动。

  “由于煤炭和电力行业市场结构不同,煤炭行业市场集中度低,电力行业市场集中度高,在煤炭和电力行业的多次博弈中,电力行业表现出了一定的优势,所谓的电煤市场行情报价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电力企业与处于充分竞争状态的煤炭企业之间的谈判价格,电煤价格已处于社会合意价格之下。”

  聂锐表示,此次煤电价格调整,意味着在煤炭行业与电力行业的谈判中,集中体现双方利益的关键价格条款已经确定。同时,发改委要求煤炭企业要加强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作为卖方,煤炭企业对交易数量和交货时间等条款的谈判权利下降,就没有可以谈判的筹码,使煤炭企业在与电力企业的谈判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而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对煤炭行业在进入退出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煤炭企业的政策性成本已明显上升。本次电力、汽油、柴油价格的上调必将逐步推动煤炭公司制作成本上升的势头。

  聂锐指出,以2006年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为例,煤炭开采与洗选业共耗电579.85亿千瓦时,汽油消耗量为16.02万吨,柴油消耗量为62.82万吨,本次能源价格调整就可能会引起煤炭行业成本增加或净利润减少223802.5万元。

  该项政策明确规定,到年底前,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不允许超出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在煤炭企业成本进一步增加,国内煤炭价格具有上涨趋势的背景下,通过政策限制煤炭销售价格,聂锐认为,这必然导致煤炭企业的生产电煤意愿和供煤积极性下降。

  此次电力价格的调整是在电力企业成本增支,导致发电企业大面积亏损,部分企业甚至会出现困难、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情况下出台的。电力企业成本增支,主要是由于电煤价格持续大幅攀升、电厂脱硫成本增加及电网企业建设投资增加所导致的。本次煤电价格调整无疑对暂时缓解电力行业的成本压力和经营困难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因此,电力价格的上调和煤炭价格的受限,必然提高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但是,此前有关人士提出电力价格至少要增加5分,此次价格调整仅为预期的一半,电价调整力度是否对电力企业产生足够的刺激,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当然,此次电价上调对于促进风电、生物能发电以及太阳能发电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聂锐说。

  聂锐指出,最近一段时间,国内煤炭价格的上涨某一些程度上也受到国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而且国际煤炭价格还有进一步上涨的趋势。但本次价格调整政策割裂了国内煤炭价格与国际煤炭价格之间的联系,煤炭企业没办法享受到国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带来的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的利益。对煤炭企业构成压力的,还包括由于国家采取了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对煤炭出口实行配额限制,全额取消煤炭8%的出口退税率,并对煤炭出口加征5%的出口关税。据介绍,目前,国内拥有煤炭直接出口权的企业仅有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五矿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四家。

  “在国际煤炭价格将持续走高的大背景下,对电煤实行价格干预,一方面影响了煤炭企业的供应动力;另一方面使煤炭需求增加。需求增加主要来自于三方面:一是电力企业用煤需求增加;二是由于市场替代性,我国沿海地区的部分依靠进口煤炭的用户,转而寻求更便宜的国内煤炭供应;三是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能源产品的替代性,其他能源用户对价格较低的煤炭产品的消耗量增加。由此能够看出,该项政策使煤炭需求增加,煤炭生产意愿下降,很也许会出现新的煤炭供给缺口,如果控制不好,有几率会从电荒转变为煤荒。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聂锐提醒。

  但聂锐也表示,“在煤、电上下游产业市场结构差异大,煤炭价格构成不合理,电力行业改革不到位的环境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对煤炭和电力价格进行调控,是一种权宜之计,一种过渡性的措施。”

  聂锐强调,虽然煤炭、电力产品作为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商品有其特殊性,但以市场规律来决定产品价格将是必然趋势。2007年10月底,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报告中指出:“资源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不能反映资源利用和要素使用的真实成本,既不利于资源节约和保护,也不利于生产要素合理配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深化价格改革,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而新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改革方向,那就是“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因此,在此过渡时期,各级部门应适时改革,理顺煤电供应和价格形成机制,为煤炭和电力的市场化改革作好铺垫,打好基础。”聂锐说。